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一条 合同主体借款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贷款人: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第一条合同主体 借款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 贷款人: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以下简称“借款金额”。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所借资金主要用于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建 筑材料、支付工资、支付工程款等。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算,共计个月。 第五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按月计息。 第六条还款方式 1. 借款人应按月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限为借款期限内每月 日。 2.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及未付利息。 第七条担保方式 1. 借款人以其全部资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 2.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2.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为本金每日%。 3.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