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暂行办法
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全面开 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9)11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 发施工许可证的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 保密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交通、水 利、能源等领域除重大工程外可参照执行。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见附件)分类实施。 项目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 级。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施竣工联合 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且风险 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 不建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 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 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实现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上统一办理的验收模式。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行政区 域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汇总更新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牵头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