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始于实践中统称的“物件损害责任”,1986
关于我国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始于实践中统称的“物件损害责任”,1986篇一:东财法硕民法期末复习提纲 1、间接代理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两种制度具有相似性。一方面,代理人或行纪人都是以自己的名
关于我国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始于实践中统称的“物件损害责任”,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