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消毒管理办法》(-)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 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