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
第一篇: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 ) 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收缴的罚没 财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 () 一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刑罚、行政处罚,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金、罚款,没收的财产、 ;() 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不予返还或无法返还的赃款赃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没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变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 ()()();(); 一人民法院含各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各专门检察院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 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 第二章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处理 第六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处罚或当场收缴的罚款可由执法人员直接予以收缴,并及时上缴 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国库。 22000 第七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罚没收入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罚没收入,账面余额不足 15;2000 元的,可每日上缴一次达到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缴库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第八条执法机关当场收缴罚款、没收的各类 款项,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甘肃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当场处罚罚没款收据”。 第三章代收罚没款的处理 第九条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由执法机 () 关依法委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代收,并由代收机构上缴国库。 具体代收机构由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执法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修改版]](https://wkimg.docs.qq.com/img/VDMsinNGXRw5qQ3ndpu8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