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人格权立法形式分析探讨论文
人格权立法形式分析探讨论文摘要:人格权不是实证法上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在民法上的反映与保护。权利一方面具有与他人划清界限的功能,同时也可以让主体通过对权利的支配以获得利益。对于人的属性应当定
人格权立法形式分析探讨论文 摘要:人格权不是实证法上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在民法上的反映与 保护。权利一方面具有与他人划清界限的功能,同时也可以让主体通过对权利的 支配以获得利益。对于人的属性应当定位于保护而非支配,故应对“身体、健康、 生命”等规定不受侵犯及侵犯后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罗列一系列权利。因此,人 格权在民法典中没有必要单独成编。同时,法人不应具有人格权。 关键词:人格权/法人人格权/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正在起草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的本质、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独 立成编以及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等问题,学术界正在进行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 不同的甚至是决然对立的观点。本文拟对此问题予以论析。 一、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争议 我国学者在关于如何设计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的模式时,存在重大争议。主 要存在如下观点: (一)人格权独立说 这种观点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主张不能将人格权仅仅规定在“总则”的主 体中,也不能仅仅规定在侵权行为中,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非独立说 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不同的理由与设立主张。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权与主 体不能分离,它不是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的权利,不应独立成编, 而是应当在民法典“自然人”一章中专设“自然人人格保护”一节,从“保护” 之角度出发而非从“设权”之角度出发,对一般人格权与各具体人格权作出规定。 有的学者主张: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而是将人格权纳入民法典“总则”编 的“自然人”一章中。这种主张与上面的主张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主张是同意规 定“人格权”的,仅仅是独立成编还是不成编的问题;而上面的主张则是人格权 不能以权利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仅仅以“权利保护”的方式加以规定。 有的学者主张: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而是在“自然人”一章中,设一节对 人格权的相关问题作出概括性规定,而不应像现在民法典草案中那样对每一种人 格权进行罗列,并对侵害每一种人格权的行为以及后果都作出具体规定。这些应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