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修文县)
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教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深刻理解理论教学,提高
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中等 专业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教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深刻理解理论教学,提高学生动 手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实验室是进行实 验教学,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了加强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服务教学,在建、管、 用中,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都必须重视实验 教学及实验室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实验教学及实 验室工作的管理,对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从政治上、工 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从各方面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素 质,努力建立一支思想进步、业务素质高的实验教学、管理队 伍。 第五条:普通中学必须建立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 条件的学校可筹办语言实验室,计算机室等其他学科实验室, 城镇小学和乡中心小学必须建立自然实验室和科技活动室。新 建立实验室的设计标准,按国家教委和贵州省教委颁发的有关 文件和设计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