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句容市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

第一篇:句容市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 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 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 识的教育。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 种畜禽繁育,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 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 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 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 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 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9. 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使用假、劣兽药和 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10. 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 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属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 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市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 扑灭措施。 11. 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12. 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 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 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积极实施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工作。 13. 出售畜禽时要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当地镇畜牧兽医站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 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 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收购和出售鲜乳等动物产品,并认真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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