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补正研究论文

行政行为补正研究论文 一、补正界说 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惩戒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行政法是公法,“公法是国家法,统治者的法;因此人们不能想出反对国家行使的一种

1 14 第页共页 行政行为补正研究论文 一、补正界说 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惩戒性法律责任 和补救性法律责任。行政法是公法,“公法是国家法,统治者的法; 因此人们不能想出反对国家行使的一种公法的直接制裁方式。”同时, “规定国家所担负义务的任何一种公法条款也不能直接执行强制制裁, 因为国家是握有强制的主人,不能直接对自己行使强制。”[1]因此, 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能追究实施者即行政主体的惩戒性法律责任, 而只能追究其补救性法律责任。 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补救,包括补救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及依职权的行政补救等)和补救方式两个方面。行政行为的补救方式, 又包括行政行为本身的补救方式和对行政行为已发生的法律效果的 补救方式两类。补正与撤销、宣告无效等一样,是对行政行为本身的 违法性予以法律补救的一种方式。 有的学者称补正为行政行为的“治疗”、“痊愈”、“治愈”。 “行政行为的瑕疵,是指在因其后来的情况而实质上已经得到纠正的 情况下,作为当初为无瑕疵的行为来处理,并维持其效力,称之为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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