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具体规定如下:1、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具体规定如 下: 1 、每年必须按不同品种及生产批次取样,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至少两次以上委托检验,并保存原始记录。 2“” 、必须建立以人为本,防控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实施食品安 全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 3 、建立健全产品原料及销售记录档案,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可 追溯性。 4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 在一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两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生 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报告 相关职能部门。 5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的产品召回领导小组,发布其品 种及生产批次和包装规格等详细信息,同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 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6 、不得故意隐瞒产品安全危害,随时抽查其产品可能出现的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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