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当场处罚权的法律界定
交警当场处罚权的法律界定 自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交警部门以各种方式对该法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同时,执法交警加大了对违法行
交警当场处罚权的法律界定 自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 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交警部门以各种方式对该 法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同时,执法交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力度,尤其是对机动车驾驶员驾车不系安全带、驾车接打手机等影响 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较多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通过 宣传和严格执法,一方面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的自觉意识得到提高;另一方面,有人却 对交警当场给予二百元罚款处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交警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二百元 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可以,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笔者认为,交警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 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行为人当场二 百元罚款的处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 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