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