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

机关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 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 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 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 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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