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级验收销号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级验收销号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 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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