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实施学分 制管理的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 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实施学分制管 理的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 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41号)和《大学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大学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 先提出请假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苏木、乡镇(街道)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 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 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试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 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 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 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 见,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暂不予注册,准 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 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 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 未招生,由学校指定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学院为学生指定导师和班主任,并做 好学分制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导师和班主任由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