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督检查规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现场平安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督检查规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现场平安 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 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单位、特种设备利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平安 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依照本规那么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 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形,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 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督检查,应当有名以上持有 2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依照需要,能够邀请有关技 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 打算,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一年不得少于本辖区 取证单位总数的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取证未满年 15%-25%,1 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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