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 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实行船舶定线制。 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的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 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下设 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行、停泊与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