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财产损失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五个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 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财产损失保 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三部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 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 凡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 种设备使用证书,并对起重机械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所有者、管 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财产损失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正常运行的起重机械。 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