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权利推定的规制进路

司法中权利推定的规制进路 一、司法中权利推定规制的原则性进路 第一,位阶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的权利推定,应按照一定的“推定根据”的次序进行。必须首先考虑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优先

司法中权利推定的规制进路 一、司法中权利推定规制的原则性进路 第一,位阶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的权利推定,应按照一定的 “推定根据”的次序进行。必须首先考虑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的基 础上优先进行形式上的法律权利推定,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则的情况下 或依据具体规则进行形式上的权利推定会严重造成个案不公时,才应 依据法原则、法精神进行实质性的法律权利推定。具体而言,在法律 规则有明确规定而无需权利推定就能满足权利实践的需求时,不要进 行权利推定。反之,就需要进行权利推定。但此时,应优先考虑依据 法律规则进行权利推定。规范越明确、具体,其可推导的空间就越有 限,越容易把握,因此越容易达成一致。所以优先依据法律规则进行 权利推定可以恰当调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保持法律稳定性和可预 测性的基础上更融通地理解法律规则。但是,这也可能是依据法律规 则进行权利推定的局限所在。因此,在依据法律规则进行权利推定依 然无法解决权利保护问题时,就必须依据法律原则进行权利推定。此 时,依据法律原则进行权利推定之结果,若要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性 依据的话,最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或是新的立法将权利推定 的结果明确化、细致化。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的权利推定必须 是旨在实现个案正义。当现有的明确的和隐含的法律规则作为司法判 17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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