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光工 岗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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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光工岗位制度 1. 本道工序应对制钉环节生产的元钉进行首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元钉,不得进入抛光。如不负责任,随意生产,其责任事故由乙方负 400 责,按每吨元进行罚款处理。 2. 抛光上料前应认真地检查每箱钉子与所生产的规格是否相同,是否 有混钉现象,如发现应立即向带班班长汇报,保质、保量、按时地完 成生产任务。 3. 要严格地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料要严格按照要求的标准 去做,不得随意添加和减少,不按工艺要求操作的,发现一次,罚款 30 元。抛光后的产品要达到订单要求的标准后,方可装入成品箱内。 4. 生产过程中应主动负责地去检查,不得产生各种规格元钉混放。如 400 发现有混钉按每吨元进行罚款。不得虚报产量,如发现一次,扣 30% 减当班产量。 5.5 对不合格的应自行返抛,每班每月有次返抛率,返抛合格后,其 返抛产量算入当班产量,超过部分返抛产量不得算入当班产量。 6. 在抛光过程中应注意抛光质量,不得出现有弯钉现象,经检验发现 100150500 有弯钉,按每吨元进行罚款。造成废品的按每吨元—元 进行经济处罚。 7. 生产过程中,要注意防火安全,对柴油、石腊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 管。 8. 每班生产的产量必须进行过磅,并在质量跟踪卡上填写清楚,移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