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 施 办 法 总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团组织发挥党的助手与后备军作用在政治上的体现和团组织育人作用的重要体现。为贯彻执行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 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团组织发挥党的 助手与后备军作用在政治上的体现和团组织育人作用的重要体现。为贯彻执行团 中央、北京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推优”工作是党组织发展团员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做好“推优”工作,对加 强党的建设,培养造就共产主义先锋战士,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 育方针,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 要工作,“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 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在学院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 计划的进行;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二、“推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共青团员。 第六条 积极要求上进,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 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乐于奉献,团结同学或同事,有良好 的群众基础,在团员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经过党校(系级或院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八条 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有良好的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 实践活动,积极承担学校的工作任务并认真完成,表现出色。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团员,各团支部在推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学期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十名; (二)在各项活动中获系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三)担任班级主要干部,系、二级学院、总院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考核合 格。 三、“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学习培养 团员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以后,支部及所在党团组织应以党章为基本教材,通过对团员 进行党的基础知识的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自身素质,增进团员对党的了解,扩 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表现突出的送到所在党组织进行党校学习。 第十一条考察选拔 各团支部在每学期初(或根据党支部的工作要求)考察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了解其基 本情况。在确定推荐对象之前,团支部要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和部分任课教师的意见,在此 基础上经团支部委员会对推荐候选人的考察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支部的优秀团员作为 党的发展对象的人选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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