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制度》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制度)基于债务重组所涉及企业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整合和再安排事项在整个重组过程中并没有创造新的价值、不存在实现利润的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制度》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 制度)基于债务重组所涉及企业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整合和再安排事 项在整个重组过程中并没有创造新的价值、不存在实现利润的考虑, 规定无论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利润,只确认债务重 组损失或相关的资本公积。 新制度采用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会计事项计量 基础的做法。所谓重组债权账面价值,是指在重组日应收某项债权的 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但它所反映的仅仅是债权 人本身有关资产(债权)的实况,并不能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进行 结算的依据。事实上,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无论是以现金、非现金 资产、股权、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来抵偿、清算所欠债务,债权 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关的清算金额、计量基础都是一致的,都是以彼此 相对应的应收、应付账款余额为结算依据。按照新制度关于债务重组 会计处理的精神实质,债权人对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 值,应该是以实际收回(结算)的应收债权金额计量,而不应以扣除坏 账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对价;至于有关坏账准备的转销,则是债权 人本身的另一会计事项处理,并不涉及双方的清算。其所以如此,首 先是因为这是以实物财产或股权来抵偿债务,不是以物易物,不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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