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制定本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健全乡村医 生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 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 范围内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合 格医务人员。 第四条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指通过退、养、聘、培训等管理 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 退休管理 第五条 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政策 和规定进行退休管理。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福利 待遇。 第六条 乡村医生退休前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退 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的依据。评定内容包括医疗技术 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学术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七条 对于评定为优秀的乡村医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 惠待遇,鼓励其在退休后继续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 出贡献。 第三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1 页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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