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保护好我市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现就加 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好我市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现就加 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 各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 的高度,深刻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 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法规赋予的文物保护职责。各乡 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正确处理好文物 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事业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的关系。坚持依法保护与科学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与合理利 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决杜绝对文物资源 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行为。各乡人民政府和文物行 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 增强公众文物法制观念,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为文物保护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涉文物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力度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 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依法加强对涉文物规划、建设 项目的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须经文物行政部门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