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发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发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 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两大类。 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 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的人民币; 停止流通人民币的销毁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残损人民币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 下简称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业务。 第四条销毁残损人民币可采取蒸煮喷浆、机械粉碎、钞票自动处理系统联 机销毁以及火焚等方式。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标准是: (一)纸币销毁: 1.机械销毁:钞票呈不规则条、片状,无法拼凑; 2.蒸煮喷浆:钞票呈纸浆状、图案完全消失; 3.火焚:钞票完全化为灰烬。 (二)硬币销毁:彻底改变规格、形状,图案消失,全部熔化。 第五条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根据各自的销毁业务量、销毁能力、 交通运输状况,相对集中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