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构建城乡规划和谐环境 淮安市规划局自行应诉的做法与体会
34规划管理【作者简介】林华东,男,淮安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政工师,注 册企业法律顾问牢记开庭时间,按时出席法庭。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一般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 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等 5 个环节
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构建城乡规划和谐环境 作 — — 淮 安 市 规 划 局 自 行 应 诉 的 做 法 与 体 会 林 华 东 】 , 【 摘 要 随 着 依 法 治 国 进 程 的 深 入 推 进 行 , 好 规 划 行 政 执 法 培 训 工 作 组 织 全 体 行 政 执 法 人 ,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将 逐 年 增 政 诉 讼 费 用 的 大 幅 下 降 , 员 深 入 学 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提 高 法 律 素 质 和 行 政 , , 多 或 干 脆 不 应 诉 或 有 些 行 政 机 关 就 怕 当 被 告 执 法 水 平 。 加 大 对 行 政 应 诉 人 员 的 学 习 培 同 时 , , 训 力 度 多 次 选 派 行 政 应 诉 人 员 参 加 上 级 的 法 律 成 , 造 不 惜 重 金 聘 请 律 师 应 付 了 事 “ 民 告 官 不 见 , 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班 该局3 名 行 政 应 诉 人 员 ” , 官 的 现 象 也 严 重 影 响 了 行 政 诉 讼 的 正 常 进 行 。 均 已 取 得 了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的 行 政 复 议 应 诉 , 浅 析 自 行 如 何 应 诉 ? 笔 者 根 据 多 年 的 应 诉 实 践 , 资格证书 已有1 名 同 志 已 被 市 仲 裁 委 聘 为 仲 裁 , 旨 在 抛 砖 引 玉 。 应 诉 的 做 法 与 体 会 还 鼓 励 支 持 应 诉 人 员 积 极 参 加 各 类 法 律 职 业 员 ; 划 讼 】 ; 【 关 健 词 做 城 乡 规 行 政 诉 ; ; 法 体 , 资格考试 有1 名 同 志 取 得 了 国 家 注 册 企 业 法 律 会 顾 问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正 在 积 极 参 加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 的 , ” 努 力 培 养 出 自 己 “ 公 职 律 师 减 少 诉 讼 成 本 提 高 行 政 应 诉 效 率 。 淮安市规划局 近3 年 来 共 办 理 了 行 政 诉 讼 ) 4 (含行政复议7 。 , 件 分 析 案 情 焦 点 主 要 集 中 在 、 城 乡 规 划 的 日 照 、 建 筑 密 度 等 方 容 积 率 采 光 、 , 该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克 服 人 手 针 对 案 件 特 点 面 上 , 、 、 , 时 二 按 精 心 准 备 研 究 案 情 , 、 始 终 坚 持 自 行 应 诉 任 务 重 业 务 杂 等 困 难 少 、 辩 进 行 答 不 外 聘 律 师 , 千 方 百 计 做 好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 至 今 , 续 无一起行政败诉案件连3 、 年 被 省 建 设 厅 市 政 为 。 ” 府 表 彰 “ 法 制 工 作 综 合 先 进 集 体 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诉 讼 是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行 之 有 效 的 方 式 , 淮 安 市 规 划 局 依 法 公 平 、 公 正 地 办 理 行 政 诉 讼 给 是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寻 求 司 法 救 济 的 有 效 途 径 , 可 予 了 充 分 的 肯 定 , 也 得 到 了 原 告 的 充 分 理 解 和 好 以 督 促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及 时 纠 正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评 为 构 建 城 乡 规 划 和 谐 环 境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中 的 失 误 , 维 护 行 政 机 关 的 权 威 性 。 , 随 着 依 法 治 国 进 程 的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诉 讼 费 用 的 有 的 行 ) , 诉 精 心 准 备 积 极 做 好 应 ( 一 , , 大 幅 下 降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将 逐 年 增 多 依 法 应 诉 , 政 机 关 就 怕 当 被 告 , 有 的 干 脆 不 出 积 极 应 诉 , 如 何 据 理 力 争 不 败 诉 已 成 为 我 们 行 政 、 , , 庭 不 应 诉 或 者 不 惜 重 金 聘 请 律 师 应 付 了 事 造 应 诉 人 员 永 恒 的 课 题 。 , “ 民 告 官 不 见 官 ” 也 严 重 影 响 行 政 诉 的 现 象 成 。 讼 的 正 常 进 行 笔 者 认 为 应 高 度 重 视 行 政 应 诉 的 然 必要性。虽《行政诉讼法》第 款 4 3 条 第 2 “ 被 ” 告 不 提 出 答 辩 状 , 不 影 响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 其 实 , 被 告 提 交 答 辩 状 是 行 使 阐 明 自 己 的 意 见 、 维 护 自 、 、 , 高 一 提 领 导 重 视 完 善 机 制 不 出 庭 、 己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有 效 形 式 。 力 应 诉 能 不 应 诉 将 导 致 被 告 无 法 向 法 庭 阐 述 自 己 的 主 张 , , 自 己 无 法 进 行 质 证 也 不 利 于 法 庭 全 面 查 清 案 情 ) 、 ( 一 领 导 重 视 完 善 应 诉 机 制 , 最 后 只 能 是 作 出 公 正 裁 判 “ 哑 巴 吃 黄 连 — — 有 淮 安 市 规 划 局 主 要 领 导 经 常 听 取 行 政 应 诉 工 ” 。 出 苦说不 , 、 作 的 情 况 汇 报 建 立 了 以 政 策 法 规 处 主 办 相 关 在 收 到 应 ) 状 , ( 二 研 究 案 情 拟 定 答 辩 , 和 业 务 处 室 和 下 属 单 位 协 办 分 管 局 长 “ 一 把 手 ” 诉 通 知 书 及 起 诉 状 副 本 后 , 立 即 局 长 共 同 审 核 把 关 的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机 制 。 政 策 法 向领导汇报,针对案情指 派12 名 具 有 一 定 的 — 一 人 协 办 的 应 诉 制 度 , 规 处 内 部 实 行 一 人 主 办 、 、 、 较 强 行 法 学 专 业 知 识 丰 富 的 规 划 管 理 知 识 , 对 疑 难 复 杂 的 案 件 由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召 集 具 体 , 政 应 诉 实 践 经 验 人 员 参 加 应 诉 必 要 时 可 提 请 领 ) 协 办 人 员 及 所 涉 及 的 处 室 体 ( 单 位 主 办 、 人 员 集 导 指 定 熟 悉 案 情 的 经 办 人 员 协 助 应 诉 人 开 展 工 讨 论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报 分 管 局 长 审 查 , 最 后 报 , 作 。 包 应 诉 人 员 要 深 入 全 面 研 究 案 情 主 要 ” 。 “ 一 把 手 局 长 审 核 案 件 的 违 法 事 实 、 括 : 证 据 、 援 引 的 法 律 条 文 淮 安 市 ) 、 力 强 化 培 训 提 高 应 诉 能 ( 二 规 划 局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要 求 , 认 真 做 规划研究 33 规划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