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 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 (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 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二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 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 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 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表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 危险性分析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 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 A60℃≤闪点≤120℃B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 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第四条甲、 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 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 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2.甲、乙类 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 流速可为6m/s;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 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表2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 油管缓和器(管)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 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 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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