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 产,保证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 进行破坏活动,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 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 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 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 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 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 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坚持相对稳定,由 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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