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

19 第页共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 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 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 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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