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宣传周规定

食品平安宣传周规定 食品平安宣传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于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食品平安宣传周规定 食品平安宣传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于xx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xx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遵守本 法: (一)食品消费和加工(以下称食品消费),食品销售和餐饮效劳 (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消费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 消费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经营; (四)食品消费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 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的规定。但是,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有关平安信息 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 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视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消费经营者对其消费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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