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npAAA新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新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前言民事诉讼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是分证据制度,而证据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举证时限制度。长期以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一直奉行的思想原则,实施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把

新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 民事诉讼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是分证据制度,而证据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 分是举证时限制度。长期以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一直奉行的思想原 则,实施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把实体正义摆在程序正义之上。然而,随着社会 的不断发展,审判改革的进行,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已成为证据制度改革中最为关键 的一步,因此,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及其法律后果、 具体时间要求、举证期限确定方式及延长期限审批条件等做了明文规定。《证据规 定》开创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先河,但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制度的设置、运 行上,以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还有许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 问题需要在长时间的摸索中得以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和新举证时 限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让大家了解和理解新举证时限制度,并在运用和实践中不断 的摸索、改进和完善。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沿革 1.1中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轨迹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略勾勒到 制度细致化的一个发展过程,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也反映了司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和 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与完善。下面我们从不同的阶段来了解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的 发展轨迹: 1.1.1证据的随时的提出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事诉讼法总体来说发展的比较缓慢。在 1982年颁布施行的试行法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本身不够完善,所以它作为民事诉 讼重要内容的证据制度并没有引起重视。1991年4月9日颁布和实施的《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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