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 本制度:1、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 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 临床使用非药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 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 1 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 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 2 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种;同一通用名称 335 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种,处方组 2 成类同的复方制剂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 1--2 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抱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 不得超过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个品规;碳青霉烯类 58 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个品规;氟喳诺酮类抗菌药物口 3 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 4 物不得超过个品规。 5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 4 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