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113 199991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 、 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 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公用设 。 施配套的居民生活区 。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 。 的委托,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 、、、 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 、。 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 。 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60% 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 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 。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 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 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 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六) 。 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10%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以上 。。 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