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于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
关于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 查制度 论文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 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 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 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 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 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如果从严格法治意义上看,我国尚未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 审查制度;如果仅把司法审查局限在对其直接起诉纯粹审查、直接判 决的狭义范围内,考虑到《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目前在 行政诉讼中事实上存在对规章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一定 程度上的审查权。 但这种“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审查权来源于行政审 判的司法实践而非基本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形成制度,审查的范围、 方法、原则都缺乏统一,很多问题无疑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试图在 综合考察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和国外司法审查经验的基础上,就建立 对抽象行政行为全面、间接的司法审查制度抛砖引玉。需要说明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