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律认识[样例5][修改版]
第一篇:我的法律认识对《旅游法规常识》的认识一直以来对导游这项职业颇感兴趣,应此选择了这本《旅游法规常识》,以下是我的认识。旅游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涉及旅游者、旅游企业、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
第一篇:我的法律认识 对《旅游法规常识》的认识 一直以来对导游这项职业颇感兴趣,应此选择了这本《旅游法规常识》,以下是我的认识。 旅游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涉及旅游者、旅游企业、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经 济组织之间在旅行游览活动中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任何 一项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都是由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 素所构成的。缺少了其中一个要素,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旅游法 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法律、法规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杜会关系,也就是旅游法律关系的主 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 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 照规定担负其应负的义务。总之,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联系一起、不可分割的。义务主体必 须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就应受到 法律的处罚和制裁。 先谈谈对于旅游中的《合同法》的权利与义务,在旅游业中,合同关系无处不在,例如,旅游者与旅 行社之间,旅游者与所旅游的景区,景点之间,都能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都蕴含在《合同法》中。 近几年,导游强迫游客购物事件数见不鲜,无论是“阿珍事件”还是“乒乓名将被导游逼迫猝死事件” 都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关注,这些事件中,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并出声辱骂威胁。《合同法》中自愿原则作 为基本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自愿原则给予民事 主体在从事民事活 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游客是否购物呢由其自主决定,旅行社及导游补得干预和强制其购买,相反, 旅行社还对旅客购物负有协助义务。旅行社未履行协助义务还强迫交易,构成了对旅客自由交易权的侵犯, ? 造成旅客了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已经侵权。退后一步来看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岑出不穷呢导游 薪酬制度或是根源,现行导游管理体制下,部分导游未与导游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导游人员以佣金为主要 收入,正常的薪酬难以落实,为利益驱使下出现一些旅游者权益的极端情况。导游的薪酬制度不该,永远 治标不治本对于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这是我们国家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第一步,没有 安全,就没有旅游,我们需要知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旅游安全隐患一直存在在旅游行业中, 30 “人伤亡于所坐旅游大巴的强行超车事件”,“湖北砚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件”等等类似的事故不断我 们眼前,是我们国家旅游行业安全措施的不到位,导游安全提示不到位,以及对游客宣传安全知识的不到 位的表现《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上的主要职责有指导和监 督并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可是依旧存在在有些旅游景点,安全警示牌的缺失,安全设备不到位 的情况,同时相关部门监管不严,导致了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的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于所在地的旅游 交通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着直接关联,有些旅游部门追求旅游的利益,无视 1 安全建设。每次的安全事故都是十分惨重,在我看来,以下几方面需要加强工作:,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 2 教育,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的案例教育,让旅游者明白到旅游中的安全隐患。,加大旅游保险的 3 建设,积极的引导游客购买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对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门之力,旅 游大巴的管理规范,司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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