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 第一条 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35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 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 职职工缴存。 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的免 职 税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依法纳税。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 第三条 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 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 的具体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 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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