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起草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注意事项为了方便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一般建议采纳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起草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为了方便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一般建议采纳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有限合伙企 1 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 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 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有如下优点:()作为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由于允许一些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承担有限责 任,降低了投资风险,对于无限合伙人来说,存在资本放大效应,即可以用较少资本和凭信 3 誉就筹集大量资金,资本运作成本低、效率高。()法律允许灵活的分配制度,可以激励 管理能力强的执行合伙人专心经营,为合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特别适合于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通常有限合伙人是 风险投资的主要出资方,但是他们并不涉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 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管理者,他们可以较低的出资和较高的管理能力获得 企业的经营权,承担无限责任。投资合伙人各方方以合伙协议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从 资本运作的规模、投资专业化程度、管理成本等方面看,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 制。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起草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为例进行阐述和讨论。 一、应具备合伙协议的全部法定的基本要素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 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 清算;(十)违约责任。 但是仅仅具有这些内容并非就成为一个完善的、恰当的《合伙协议》,因为只有一个设 计完美的合伙协议才能符合复杂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才能更好地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提供 良好的制度基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很多合伙企业的运作规则,但是往往同时又规定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律师,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该规定设 计出符合本私募基金需要的合伙协议。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 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为了合伙企业 80 的经营方便,可以这样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以上合伙份额的合伙人 同意”,也可以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二、重点注意以下事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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