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第二条 人才交流中

安徽医科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 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条人才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 询和服务事宜。 第五条负责待聘和富余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向有关单位推 荐人员,办理在中心托管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第六条对辞去我校公职、自动离职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暂存人 事档案。 第七条负责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及其手续 第八条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符合以 下条件: 1、单位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 2、单位或本人要求流动暂且没有接收单位的人员 3、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合适岗位 的人员。 4、试行全员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员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人才交流中心 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 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前)的女职工。 3、男性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 4、正在接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 5、经本单位同意正在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人员 6、出国逾期未归,但尚未作为自动离职办理的人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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