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01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义务 1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

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01 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义务1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 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义务2 禁止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 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义务3 禁止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 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 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 义务4 禁止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 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 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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