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办法

沂水县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危险化学药品的存放、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实验教学和教育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树立“安全

沂 水 县 中 小 学 危 险 化 学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防止有毒有 害危险化学药品的存放、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保障师 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实验教学和教育科研活动正常 进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根据《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特制定本暂行管 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药品采购及运输 1、学校危险化学药品是指教育教学必须的强酸、强碱、 有毒害、易燃、易爆等种类的化学药品。 2、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申购 必须从严,由实验教师根据教学实际填写申购单,经学校主 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有分管领导和实验教师两人以 上通过仪器站采购。严禁从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 化学药品。 3、危险化学药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 运输规定,实行“双人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药品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危险化学药品到货后,必须由实验教师签字验收, 并登记危险化学品明细账。 二、危险化学药品管理与使用 1、学校专门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室(橱柜),储存危 险化学品,采取通风、防火、防盗、防毒、防晒、防爆、防 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措施,配备灭火器、窗 帘、温度计、湿度计等设备。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或兼职)保管员,建立账目,经常核对,确保帐物相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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