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6月27日以粤卫〔2009〕73号发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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