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耕地保护责任制
乡镇耕地保护责任制为贯彻落实(国发〔XX) 28号),深入落实“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皖政 办〔XX) 70号)和(蚌政办〔XX) 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一、 区
乡镇耕地保护责任制 XX)28 为贯彻落实(国发〔号),深入落实“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皖政办 XX)70XX)84 〔号)和(蚌政办〔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区政府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区长为 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国土分局、农委、财政局、监察 局、统计局、目标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区国土分局。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下简称)确定的本行政区域 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 任人。 三、国土分局会同农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 下达给我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复垦 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等目标任务和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生态退 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压滤机滤布厂家报区政府批准 后,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 则。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区政府确定的耕地保 有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