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 408—91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能源部 1991-3-18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40891 — ()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1991-3-18 能源部批准 1991-09-01 实施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 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 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 ) 基建安装人员。 ()()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 电气设备。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250V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以上者: 250V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及以下者。 1.5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 ) 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G) 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6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 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 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 施。 1.7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 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