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专 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专业 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助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 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具备提供水土保 持技术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四条专家库由辽宁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按照“统一规范、公开 透明、分类指导、放管结合”的原则组建和管理,供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 用。 第五条专家库内专家划分为生产建设类、生态建设类、技经类 (A)(B)(C) 和承诺制类四类。其中:类专家可以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 (D)A 类专家可以进行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类专家可以进行项目技术经 BC 济咨询,类专家可以在实行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和验收 D 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类专家申报入选专家库,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和定向邀 ABC 请三种方式,其中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省水利厅审定。类专家 D 由省水利厅在类专家中评选认定。 A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在职人 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报入库专家需提交入库专家申请或登记表,并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自律承诺书》。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方式的,还应附 单位推荐表或定向邀请函。入库专家申请或登记表及证明材料等应当存档备查。 第八条申报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 洁地履行职责; (一)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等; (三)、类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水 AB 土保持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以上。类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 5C 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技经专业领域工作年以上; 5 (四)年龄在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技术咨询相应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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