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金融审判“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

最高法院金融审判“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导读在金融交易中,经常出现所谓“阴阳合同”、“抽屉协议”、或名实不副合同(即“名为XX,实为XX”),交易各方对此心照不宣,各取所需。然而一旦出现违约事件,风险敞

400-023-6156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 最高法院金融审判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 导读 在金融交易中,经常出现所谓“阴阳合同”、“抽屉协议”、或名实不副合同(即 “名为XX,实为XX”),交易各方对此心照不宣,各取所需。然而一旦出现违 约事件,风险敞口暴露,则各方不免撕破脸皮,各持一词,对簿公堂。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基于鼓励金融创新和尊重金融监管的政策考量,按 照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对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轻易认定为“通谋虚伪表示” 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在最近公开的(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中, 最高法院直接适用《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认定当事人 的整个票据交易活动“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构成通谋虚伪行为,应以实 际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表面合法的票据贴现、票据背书属于虚伪 行为,应归于无效。 依笔者视野所见,本案为《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后最高法院在金融纠纷中直接适 用《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首个判例。它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 革的时代背景相契合,充分体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 发[2017]22号)》(以下称“《意见》”)中“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 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 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实务风向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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