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办事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窗
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维护办事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一)不热情服务 1、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的; 2、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 3、受理审批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诉所需材料,或未出具补办材料通知书,造成 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4、办件出现差错,又不及时改正并赔礼道歉的。 (二)不按办事规则办事 1、服务对象按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公示要求,申报材料、前置条件齐全,窗口单 位工作人员故意不受理的; 2、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属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即办 件,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按承诺件受理的; 3、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 4、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 1、超公示标准收取费用的; 2、擅自搭车收费的; 3、收费不开财政正式发票的; 4、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规费的。 (四)不廉洁 1、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权谋取私利的; 2、有吃、拿、卡、要现象的。 (五)其它方面 1、对窗口工作人员处理事项有异议; 2、有其他不满意的人和事等。 第三条投诉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事项较大的投诉,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