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
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一词的文字性表述,散见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一词的文字性表述,散见于《婚姻法》第三 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及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 后,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已不再受理。 目前处理同居财产纠纷可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仅限于该解释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现就这些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及与离婚财产处理之异同,谈谈本人拙 见。 一、同居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 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的构成要件:1、同居主体是男女双方。2、未经结婚登记。 3、以共同生活为目的。4、以公开的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 同居的范围可概括为四种: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 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2、有配偶者 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3、公开的同居 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4、婚外或同居外之 姘居。即秘密同居。二、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