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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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实施的呢?下文是我收 集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 动。 第三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 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 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 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 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 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 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 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 重大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 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