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凭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凭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广州市房屋租凭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自愿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巷、里)号座房号的房地产出租 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元 小写 大写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日前按转入个人银行帐 号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 过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退回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