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综服过渡新政又可以按“自营”模式退税了

综服过渡新政又可以按“自营”模式退税了2017年9月,出台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终结了原综服的“自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35号公告在第

综服过渡新政又可以按“自营”模式退税了 2017年9月,出台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终结了 原综服的“自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35号公告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在2017年11月1日前生产企业已开具了专票 (非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给综服企业的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后出口的,继续按13号公告 的“自营”退税政策处理,但是对于已按13号公告要求签订了协议的老合同业务,在2017 年11月1日后出口的但还未开具发票给综服企业的未作出明确的处理。因此在实务操作 中,这类老合同下的出口货物处于两难境地,一是不符合代办退税新政策不能开具代办退 税专用发票,没法按代办退税来处理;二是由于35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这类业务如何处理, 导致了很多税局以代办退税新政生效为由,拒绝按13号公告的“自营”模式办理退税。 其实这种尴尬局面不应该发生,但一些税局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当然也不能全怪税局,主 要是35号公告没有明确老合同如何过渡),造成老合同下的出口货物既不能按代办退税操 作也不让综服企业按“自营”模式操作,甚至在35号新政刚实施的时候出现了有的税局不 给生产企业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使得一些生产企业处于两难境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的发布,终于明确了老合同下的出口货物可以继续按13 号公告的“假自营”模式来办理退税并设置了过渡期 哪些业务可就按13号公告的“自营”办理退税? 指在35号公告实施前生产企业就已经与综服企业签订了代理出口合同,并且出口日期(以 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之间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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